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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出23批次不合格食品,有泡椒、无核蜜枣、裙带菜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6 10:12:04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54    评论:0
导读

10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28期通告,检出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和水果制品等9大类食品23批次样品不合格。

  10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28期通告,检出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和水果制品等9大类食品23批次样品不合格。   6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南京市玄武区博淮百货超市销售的老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州市姜堰区和林新鲜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扬州市沙头集贸市场(臧保银)销售的青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常州市天宁区青龙对奎副食品店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好易购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苏州市高新区枫桥枫津市场王世军水产店销售的鳊鱼(鲜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噻虫嗪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能被迅速吸收到植物体内,并在木质部向顶传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葱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是一种广谱杀菌剂,对多种作物由子囊菌和半知菌引起的病害具有明显的防效,也可以与大多数杀菌剂、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混用,均有较好的防治效果。对大田作物、水果蔬菜、草皮及观赏植物上的多种病害具有治疗和铲除作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mg/kg。吞食有害,对水生生物有极高毒性,可能对水体环境产生长期不良影响。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学府店销售的标称镇江宴春酒楼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生产的宴春牌水晶肴蹄(肉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无锡市澄特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常州香麦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米味奶酪棒面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南京市江宁区百顺发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东台市东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郝利宝小吃部销售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吉麦隆生活超市销售的无核蜜枣,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通市安徽好润多超市如皋江安加盟店销售的标称扬州厨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莲藕(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违规使用。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影响儿童智力发育。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商家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提高产品色泽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   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苏州市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昆山青阳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雅思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网格花生脆,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润万家超市销售的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悦品惠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连云港市灌南县万和食品厂生产的苏式黑芝麻月饼,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的被氧化程度,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与产品储存条件控制不当有关。   酸价,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也可能是生产工艺不达标,还可能与产品储藏条件不当有关。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淮安市洪泽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百合,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常州市钟楼区邹区徐寿贵信特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大连龙海胜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所致。   铅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少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危害人体健康。食品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时未对原料进行严格验收,由生产原料或辅料带入到产品中,亦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6批次餐饮具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其他污染问题   6批次餐饮具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其他污染问题,分别为徐州市云龙区懒胖子肉蟹煲店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盐城市东台吃嘛香麻辣烫店使用的小碗(自行消毒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冉启兵餐饮店使用的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州市泰兴市旭昇餐饮店使用的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镇江新区丁卯宏好帅烤鱼店使用的复用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无锡市新吴区祥炆尼餐饮店使用的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部分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检出大肠菌群,存在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餐(饮)具中大肠菌群应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产品消毒方式不符合要求,清洗消毒不彻底未达到消毒灭菌效果,也有可能是产品经消毒后存放条件不当或操作不规范而被二次污染造成的。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不合格产品信息
相关报道: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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