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农产品为主,如“金华火腿”、“章丘大葱”、“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等。 二
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采取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并行的保护模式。针对两种保护模式,分别从主管部门、法律法规依据、申请人、有效期等方面进行总结,如表1。 表1 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正确规范地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如图1。
图1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例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如图2。
图2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示例 四
地理标志信息查询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等信息,但系统的数据信息并非实时更新,有一定滞后性,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公告信息为准。另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也可在该网站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基本图案矢量图。 五
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为加大保护力度,体现保护效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9月18日发布修订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擅自使用或者伪造专用标志、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并非产自本地区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等具体违法行为,并规定负责地理标志执法的部门具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手段。以下列举几个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供企业参考。
A.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 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起印制带有 “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1000个,印制费5.5元/个,在460个礼盒内 装入印有“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由于“山西老陈醋”已在 2004年8月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 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因此,2022年8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390个、没收违法所得416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540个。 B.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 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称该分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王氏有礼食品商行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三家门店进行销售。由于“西湖龙井”为杭 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因此,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罚款6.2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
小结 总的来说,地理标志是承载着丰富的人文历史和自然资源的标志,它既包含了生产者的努力和智慧,也展示了特定地区的特色和文化。在未来,地理标志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品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