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主体责任落实要求。
《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要求,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要求不明确问题,填补了制度空白,在不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的前提下,为全面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提供制度遵循。
《办法》共十四条内容,包括适用范围,食品安全员确定与职责要求,主体责任落实内容、自查频次和方式,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等内容。
《办法》明确,在山东省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同时明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集中用餐配送单位按照60号令执行。
《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同时规定了食品安全员能力要求、信息公示要求、配合检查要求等内容。
《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分业态明确了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重点、频次和自查要求,以指导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做好《办法》宣贯解读,指导个体工商户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