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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4 10:06:15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65    评论:0
导读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一、阿克苏市某农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8月17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庄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农庄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8月21日,经复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二、富蕴县喀拉布勒根乡某餐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7月20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拉布勒根乡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2023年8月28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厅进行复查,发现该店虽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提供餐具均为最大规格餐具,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柯坪县某农家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9月19日,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柯坪县某农家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9日,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农家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和硕县某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9月22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饭馆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4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五、皮山县某椒麻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9月3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皮山县某椒麻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3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椒麻鸡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博湖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9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湖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轮台县某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9月3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3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阿瓦提县某麻辣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9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麻辣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麻辣粉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1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志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九、塔城市某蛋糕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9月2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蛋糕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蛋糕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洛浦县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9月10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拜什托格拉克乡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0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拜什托格拉克乡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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