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强化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深入开展取缔“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昆明、玉溪、曲靖、楚雄、红河、普洱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印发《关于销售食品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要求辖区农(集)贸市场及商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2023年12月1日前对使用的照明灯具开展自查,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杜绝“美颜神器”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开展取缔“生鲜灯”专项督查检查,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开展辖区内农(集)贸市场及商超“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办法》实施后,广大消费者可拨打12315对违规使用“生鲜灯”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