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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以案说法”反对茶叶过度包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12 09:40:39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51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茶叶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遏制过度包装现象,中秋、国庆期间,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不断加大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执法力度,联合各区(县)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依法纠正一批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茶叶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遏制过度包装现象,中秋、国庆期间,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不断加大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执法力度,联合各区(县)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依法纠正一批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3年9月28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大庆市龙凤区某茶庄进行检查,发现其店铺入口左侧货架上正在销售的标称“滇红”“龙井”两款包装盒,盒内茶叶均为当事人散装称重再进行装盒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并计算,标称滇红茶叶,当事人自行称重,净含量为400g,空隙率为53.10%;标称龙井茶叶净含量为300g,空隙率为63.82%。以上两款茶叶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下架上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茶叶。   案例二:   2023年9月28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大庆高新区某茶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一楼货架上发现标称“祥瑞赐福”礼盒茶叶,净含量200g,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并计算,该款茶叶空隙率为63.5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下架上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茶叶。   案例三:   2023年10月5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大庆市农贸批发市场某茶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称“金骏眉”茶叶一盒,为经营者自行购买包装盒并自行充装散茶售卖,内装3盒,每盒净含量100g。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并计算,该款茶叶空隙率为54.86%,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下架上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茶叶。   案例四:   2023年10月5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庆高新区某茶叶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过道处发现标称“山静”茶叶一盒,经营者口述称该款茶叶为自行购买并包装售卖,盒内两罐,每罐净含量为50g。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并计算,该款茶叶的空隙率为88.01%,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下架上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茶叶。   来源: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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