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泰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茶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月12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茶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罚没款6.5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7日和2022年12月6日,山东茶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冲调谷物制品经抽样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的最低要求。冲调谷物制品因其食用方便,愈来愈成为人们餐桌上的日常食品,其食品安全关系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出厂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四、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岱银酒水批发中心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4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泰山区岱银酒水批发中心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印码神器一套、5升装的桶装原浆啤酒50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泰安市泰山区岱银酒水批发中心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5升桶装原浆啤酒。经查,现场发现印码神器一套,私自修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5升桶装原浆啤酒共50桶。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保质期等信息是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如果篡改生产日期,就无法保证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本案的成功查办是贯彻落实 “四个最严”要求,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具体执法实践,根本目的是为了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泰山区鼎欣特色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19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泰山区鼎欣特色食品商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对泰安市泰山区鼎欣特色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二层会议室内,正在使用电视显示屏向消费者宣传“梵达银杏叶口服液”具有“适用于高血脂、动脉硬化、脂肪肝、脑血栓、血管性头痛、冠脉血流障碍、心肌梗塞、心绞痛、心肌供血不足、二、三尖辨闭合不严,严重返流;脉管炎和支气管哮喘等症的预防和治疗;也可用于老年痴呆的治疗和症状改善以及中老年人的抗衰老”等治疗功效。经查,该产品是保健食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作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法律法规,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六、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福悦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30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福悦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0.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福悦饭店采购的生猪肉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单位,ug/kg),实测值:9.5(标准要求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猪肉作为群众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食材,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