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销售、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将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市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食盐必须从正规商业网点购买,严禁购买、使用渠道不清、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
三、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做好实名登记,严禁将亚硝酸盐销售给餐饮服务单位。
四、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把采购使用关,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增强对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抵制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及其他非法添加剂,对食品安全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五、加强餐饮环节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监测,突出对餐饮服务单位制作的熟食、卤肉、汤料中亚硝酸盐的监督抽检和快检工作,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
六、对发现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及其它非食用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非法销售亚硝酸盐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监督并举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
安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