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地那非”
作为一种处方成分
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销售含有上述非法成分的食品
后果如何?
武穴法院告诉你!
近日,武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告人骆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被告人骆某在药品展销会上认识了某保健品厂家负责人,在明知该厂家无保健品批准证书、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骆某某仍于2020年至2022年2月多次与该厂家联系进货,并将500条保健品(每条10盒)加价销售给武穴市的陈某某、蕲春县的田某某等人,获利 15000元。
经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测,送检的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判决
武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骆某某销售违禁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非法所得1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法官说法
药品及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这是近年来武穴法院审理的首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武穴法院对该案件的公开审理,对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体现了武穴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司法职能。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要理性选择保健产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知,切莫轻信虚假宣传,购买来路不明的保健品;商家经营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绝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食品,以免触犯刑律,身陷囹圄,害人终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供稿|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