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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食品预包装瑕疵是否当然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01 09:23:24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52    评论:0
导读

刘某在衡东县某艺术馆购买普洱茶二饼,产品上标明了产品名称、产品原料、产地、净含量、贮存条件、保质期、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但标签上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刘某以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为由要求退回货款并以十倍进行赔偿,因协商退赔问题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

  “你们的产品包装有瑕疵,标注不完整,   我要退钱!还要给我十倍的赔偿!”   一个小小的包装带来了一场纠纷,   请看案例如下:   基本案情   刘某在衡东县某艺术馆购买普洱茶二饼,产品上标明了产品名称、产品原料、产地、净含量、贮存条件、保质期、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但标签上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刘某以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为由要求退回货款并以十倍进行赔偿,因协商退赔问题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食品预包装瑕疵是否当然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判决结果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该普洱茶在包装纸上有净含量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但标签上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要求,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定“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以可能存在危害为前提,即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产品不存在实际危害,仅是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则不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故原告仅以预包装产品标签个别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瑕疵而向经营者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持。   另一方面,通过证据分析,仅今年暑假原告便多次并非单纯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明知存在不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通过施压协商或提起诉讼方式要求经营者给予几倍或十倍赔偿,为自身牟利,有违诚信与法律初衷,不宜提倡。   故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衡东县某艺术馆退回原告刘某货款76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并保证食品安全。   涉案的陈年普洱属于散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被告所销售的普洱在标签上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要求,故被告所销售的普洱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原告主张退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涉案茶叶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标识瑕疵问题,但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该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同时,经查,刘某于同年暑假便多次并非单纯以信用为目的,购买明知存在不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多次向起诉过类似案件,诉讼请求均是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或者十倍等不同程度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可知,刘某作为一名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有一定程度了解的消费者,其从原告处购买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的茶叶,客观上不会对其造成误导。刘某要求茶行支付货款十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本案刘某并非以打假为目的,而显然是”买假之意在于牟利“,有违”诚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宜提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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