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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在第六届进博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9 09:19:21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58    评论:0
导读

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将于2023年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举行。为保持价格稳定,形成良好的价格秩序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博会期间对全市除崇明区外的酒店旅馆、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公共停车场(库)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市政府发布通告,为保持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价格稳定,形成良好的价格秩序和环境,在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期间,将对全市除崇明区外的酒店旅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部分公共停车场(库)实行临时价格干预。详见↓     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将于2023年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举行。为保持价格稳定,形成良好的价格秩序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博会期间对全市除崇明区外的酒店旅馆、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公共停车场(库)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     二、实施范围     (一)除崇明区外,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酒店旅馆及其客房销售企业。     (二)本市所有网约车。     (三)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涉及徐汇、长宁、普陀、闵行、青浦、松江、嘉定7个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     三、实施内容     (一)酒店旅馆客房价格     1.除崇明区外,在2023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酒店旅馆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2022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该酒店旅馆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的最高限价。     2.除崇明区外,2022年11月13日以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参照同等地段、同等档次酒店旅馆客房价格水平,确定2023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销售价格,并向所在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其中,2022年11月13日至本通告施行前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在本通告施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本通告施行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在开业前10个工作日内申报。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受理酒店旅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酒店旅馆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相关部门核准的价格。     (二)网约车运价     1.本通告施行前已在沪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其各类车型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价格),不得高于本通告施行前30日内本平台实际执行的最高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最高价格),同时,不得新增其他收费项目。各平台经营者应在本通告施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通告施行前30日内本平台实际执行的最高运价表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2.本通告施行后在沪新投入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其各类车型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价格),不得高于本通告施行前已在沪运营网约车平台在本通告施行前30日内相同或相似车型的最高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最高价格)。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在投入运营前10个工作日,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平台拟实行的运价表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本通告施行前,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已对外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库),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通告施行前经营者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时报送的收费标准。     2.本通告施行后,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首次办理经营备案的公共停车场(库),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10公里范围内)同等公共停车场(库)最高备案价格。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在投入运营前10个工作日,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拟实行的收费标准报送所在区交通主管部门。     四、实施要求     (一)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市、区有关部门应开展酒店旅馆、交通等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监督举报。     (三)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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