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复配酶制剂中的辅料有何规定?配料如何标识? 答: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中规定,“辅料是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因此复配酶制剂中的辅料应为食品原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关于复配酶制剂中的配料的标识应符合GB 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规定:“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名称列出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名称。配料表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如果单一品种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含有辅料,辅料应列在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之后,并按辅料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因此复配酶制剂的配料表应根据每种酶制剂的含量递减排列,辅料应列在酶制剂品种之后,并递减排列。 5、酶制剂和加工助剂在使用上有何区别? 我国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按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进行管理。GB 2760附录C规定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其表C.1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表C.2规定了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表C.3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以及各种酶的来源和供体。因此,除产品标准中规定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外,表C.3中的酶制剂和表C.1中的加工助剂可在各类食品中使用,而表C.2中的加工助剂需按规定的功能和使用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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