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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11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单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11 08:29:59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45    评论:0
导读

2023年8月10日-8月24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11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2023年8月10日-8月24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11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宇祥福晟餐厅   (招牌名称:螺蛳粉先生(蓟门里店))   存在加工、制作食品生熟未分开,食品工具用具未专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北京中粮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杭州包子铺)   存在后厨垃圾桶未加盖盖子、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3、北京百勤妮果餐饮店   (招牌名称:百勤妮果)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虹祥伟业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段友烧烤)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巴依疆味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巴依老爷新疆美食(清华东门店))   存在食品直接堆放在地面,未设置储物架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6、北京天下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四爷牛拉(西苑店))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7、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无)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北京郦城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美意天(四季青店))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特开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北平机器(1910冇街店))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北京宏鼎嘉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无)   存在后厨存放个人生活用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1、北京竞普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无)   存在采购一次性餐盒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来源:餐饮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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