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餐饮浪费突出问题,严格监管举措,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9月6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甘孜州色达县新尚肥牛店浪费食品案
2023年5月3日,甘孜州色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新尚肥牛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作为提供自助餐服务的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消费用餐规则、防止食品浪费要求等标识,且后厨垃圾桶留存有大量前一营业日后废弃的牦牛肉、稀饭等自助免费食品,其中稀饭废弃量超过了制作总量的50%以上,造成严重食品浪费。该局随即对当事人浪费食品行为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在7日内完成整改。2023年6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复查过程中,发现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上述食品浪费行为依然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甘孜州色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内江市高新区茴茴香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21日,内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内江高新区茴茴香面馆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内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遂宁市安居区洼鱼里美蛙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0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安居区洼鱼里美蛙鱼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28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攀枝花市天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4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攀枝花市天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厅内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后厨留存有较多废弃的餐厨垃圾。经查,当事人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泸州市叙永县佛阴鸡汤面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4日,泸州市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叙永县佛阴鸡汤面馆店门前悬挂有内容为“大胃王挑战 吃完半斤面奖励50元 吃完一斤面奖励200元”的宣传横幅。经查,自当事人2023年4月4日开业以来,已进行“挑战大胃王有奖比赛”活动1次,其间有1名顾客挑战“吃完一斤面奖励200元”的活动,未能完成比赛,当事人将其剩余的3两左右面条丢入垃圾桶,造成明显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泸州市叙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设有食堂的单位和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切实做到店堂内有“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识,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倡导餐后将剩余饭菜打包带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