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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安守护”行动典型案例(“两超一非”专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25 08:03:05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54    评论:0
导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3年4月以来,蚌埠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食安守护”专项行动,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案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3年4月以来,蚌埠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食安守护”专项行动,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禹会区文好计生用品商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月3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禹会区文好计生用品商行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对蚌埠市禹会区文好计生用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该店在售三便宝胶囊(规格:0.3g/粒×12粒)5盒;美国大男人(规格10粒)共9盒,两种产品西地那非胶体金检测呈阳性。现场人员依法扣押上述产品,后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在两种产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经营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
  二、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博康大药房销售声称壮阳食品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案   2023年1月3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博康大药房销售声称壮阳食品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2月16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五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博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有“红钻伟哥2盒”、“德国黑金刚3盒”、“黄金伟哥2盒”食品,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好友购进上述食品,藏着斜挎包里对外售卖,上述食品标签声称“极品壮阳、高血压、心脏病、酒后可以放心食用”,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抽样,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不当“西地那非”会带来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如果与硝酸甘油同时服用,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产品,并非处方药,而是食品,且产品标签声称:“高血压、心脏病、酒后可以放心食用”,所售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蔡某某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5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蔡某某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0月12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经依法对蔡某某豆芽摊点的黄豆芽和绿豆芽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均为自家生产,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当事人添加了一种名为除根豆芽素的添加剂,使在豆芽检测中检出国家规定不得检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当前,农村地区群众普遍对于食品安全认识不足,主要从事食品生产环节的相关人员对食品安全意识薄弱。通过查处该案件警醒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有利于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环境,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平安油条熟食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6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田平安油条熟食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龙子湖区田平安油条熟食店进行日常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油条的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558mg/kg,超过标准值5倍,系不合格产品。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不合格报告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含铝食品添加剂50g。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其行为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沉积在肝脏、肾脏、大脑等部位,引起非缺铁性贫血、老年痴呆等病症发生。当事人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远超标准指标,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杜绝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禹会区朋邦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韭菜案   2023年2月27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禹会区朋邦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49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4日,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禹会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银河中心2号楼的朋邦生鲜超市所销售的韭菜依法进行检查。2022年12月12日蚌埠市质检院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有关专家表示,氯氟氰菊酯属于中等毒杀虫剂,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如果接触的量比较大,或者是经口服就会引起中毒症状,主要是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全身颤抖、全身抽搐,或者是惊厥、昏迷,严重的会导致休克而危及到生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六、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县金香丝粉丝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镇县金香丝粉丝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接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固镇县金香丝粉丝合作社生产的金香丝粉丝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从南京远令化工有限公司购进食用明矾一袋用于生产粉丝。2022年12月26日,当事人生产粉丝10斤,使用红薯淀粉11斤,食用明矾10克。2022年12月28日全部销售至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售价为5元每斤。2023年2月21日经检验,该批次粉丝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262mg/kg,标准指标为200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中铝的残留量超标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生产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按比例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量。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可以有效的督促生产者按要求生产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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