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9号
关于进口新西兰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鲜食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7月3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新西兰鲜食猕猴桃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9号(关于进口新西兰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0号
关于进口意大利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粮食主权和林业部关于意大利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7月3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意大利鲜梨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0号(关于进口意大利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1号
关于进口比利时芽球菊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关于比利时芽球菊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7月3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比利时芽球菊苣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1号(关于进口比利时芽球菊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4号
关于防止克罗地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6月27日,克罗地亚共和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6月23日,该国武科瓦尔-斯里耶姆县(Vukovarsko-Srijemska)的2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4号(关于防止克罗地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5号
关于防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6月22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6月21日,该国北部地区的1家农场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5号(关于防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6号
关于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7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6号(关于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7号
关于进口波兰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及农村发展部有关中国从波兰进口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7月10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牛肉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7号(关于进口波兰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8号
关于进口所罗门群岛椰子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椰子粕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规定,7月1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所罗门群岛椰子粕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8号(关于进口所罗门群岛椰子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9号
关于进口蒙古国洗净毛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洗净毛绒输华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7月13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洗净毛绒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9号(关于进口蒙古国洗净毛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0号
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中国从马达加斯加进口绵羊和山羊肉(以下简称“羊肉”)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7月13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马达加斯加羊肉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0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1号
关于解除缅甸部分地区口蹄疫疫情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7月17日起,解除缅甸掸邦北部贵概镇部分区域口蹄疫疫情禁令。该区域位于37个地理坐标端点的连线范围内(经纬度坐标和区划图见附件)。
对缅甸上述区域口蹄疫相关禁令不再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9号(关于进口蒙古国洗净毛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2号
关于进口蒙古国屠宰用绵羊和山羊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输华屠宰用绵羊和山羊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7月19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输华屠宰用绵羊和山羊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2号(关于进口蒙古国屠宰用绵羊和山羊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