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者,现集中公布一批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曲江新区顺威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13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白酒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经酒厂品牌维护人员通过防伪标识、商标、外包装盒、短信验证、纹理标防伪、检测窗等技术手段鉴定,现场辨认6瓶52%vol 500ml八代五粮液、1瓶52%vol 500ml剑南春均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依法实施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3月8日,当事人以低于市场批发价一次性从同一出售人处回收涉案白酒7瓶,在回收时未索证索票、未问来源、未记录出售人联系方式,无法证明收购的侵权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vol 500ml八代五粮液6瓶、52%vol 500ml剑南春1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扶风县小魏茶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3日,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反映扶风县小魏茶庄经营者魏某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西湖龙井”商标。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1月20日,魏某在淘宝网“达俊旗舰店”购买了500个金色“西湖龙井”字样的商标标识,并将该标识贴到其从西安批发市场购进茶叶的外包装上,以“西湖龙井”商标名称向消费者出售。期间共售出贴有“西湖龙井”字样商标标识的茶叶共188笔,货值金额共计193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西湖龙井”商标标识305份、贴有“西湖龙井”字样包装盒7个、“西湖龙井”产品标签87张、小袋包装茶叶6袋、大袋包装茶叶6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汉中市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洋县龙隆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品案
2023年3月13日,洋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当日在洋县龙隆食品店购买了两箱“西凤酒6年”,经品尝怀疑所购酒品为假冒白酒。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有“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4箱(24瓶)、“西凤酒6年”2箱(12瓶),经西凤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均为假冒西凤酒,当场对6箱(36瓶)假冒西凤酒依法扣押。3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以500元/箱的价格购进4箱“西凤酒6年”,货值金额2000元,售出2箱,销售价为840元/箱,违法所得680元。3月10日,以400元/箱的价格购进4箱“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货值金额1600元,未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人姓名、联系方式及票据等资料,无法查证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4箱、“西凤酒6年”2箱,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