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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e点通丨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之肉类及其制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6 09:10:28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29    评论:0
导读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之肉类及其制品。

  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02
  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肉类及其产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符合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03
  海关小贴士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查找路径: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信息服务 >产品监管重要信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查找路径: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信息服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04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供稿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天津河西海关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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