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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0 08:02:24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57    评论:0
导读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石锅鱼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6日,平凉市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某石锅鱼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3月25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城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8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民勤县某火锅城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点菜区和包厢内未张贴或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该经营场所的服务人员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民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前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拒绝浪费 文明用餐 光盘行动”等宣传标语,并在餐饮服务中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3.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古浪县市场监管局对古浪县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该餐厅从业人员亦对反食品浪费有关规定不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古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警告。   4.合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8日,合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作市餐饮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合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警告。   5.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21日,永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永昌县某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警告。   6.敦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黄面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9日,敦煌市市场监管局对敦煌市某驴肉黄面馆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警告。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在餐饮服务中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7.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7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查投诉举报线索的过程中,发现武都区某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警告。
  8.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在西峰区某酒楼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警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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