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7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第78号令《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代替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帮助食品经营企业及时了解修订变化,梳理了《办法》的修订亮点,供大家参考。
亮点一、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
《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同时规定,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将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形纳入《办法》中,第十三条明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亮点二、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办法》第五条、第六章作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亮点三、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
将原办法中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办法》第十六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报告情况。同时,《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六种情形发生变化,应当报告。
亮点四、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
考虑到从事食品批发的特殊性,以及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从事食品批发销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调整后,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并规定“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
亮点五、调整细化食品经营类别及项目
《办法》第十一条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在餐饮服务类中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并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在食品经营项目中单独设立食品经营管理类,并明确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并规定“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
亮点六、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
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亮点七、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化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在《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许可条件的人员要求中,明确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亮点八、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压减时限
《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第二十条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压缩许可工作时限是近年来各地普遍实施的一项便利措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小结
整体来看,《办法》迎合了目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改革的新形势,有效解决了现阶段基层日常许可和备案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