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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福州市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2 07:50:47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52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查12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

  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全市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查12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   现公布第3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六、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鼓楼区福之缘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4月22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鼓楼区福之缘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其店内提供套装预包装消毒餐具,并且按2元/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但未以菜单标注、店堂告示、服务员提示等任何形式事先告知消费者此项服务的收费内容和收费明细,也未告知消费者店内有免费的餐具可供选择使用。   处罚依据:   当事人仅在其菜单上标注了餐位费价格,未标注餐位费具体收费内容及价格明细,未明示消费者可以不使用商家提供的餐位费服务活动,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3年4月22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泰县城峰凌玉日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5月15日,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永泰县城峰凌玉日杂店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1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牛栏山”白酒11瓶。经查,当事人购进带有“牛栏山”标识的42°陈酿白酒24瓶,进货成本172元。其中13瓶当事人自己使用,余11瓶放在店内销售,售价16元/瓶,至案发止,尚未售出。该批次白酒经“牛栏山”注册商标持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该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   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3年5月15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八、福州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老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地理标志案   2023年5月15日,福州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省老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鹅鼻萝卜”地理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312.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当事人参加福州展览过程中展出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使用“鹅鼻萝卜”字样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系当事人在网络上查找图形及字样,设计好后交由自己的印制公司印刷,共印刷50个纸箱。纸箱内萝卜是向晋安区宦溪镇当地农户采购的,进价7元/公斤,共购买375公斤,总价 2625元,每个纸箱装7.5公斤,共50箱。当事人参展后,将其中48箱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发放福利,余2箱送人,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2023年4月17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向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确认当事人是否取得“鹅鼻萝卜”字样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相关许可授权。5月初收到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复函,经查证未授权他人使用该地理标志。   处罚依据:   当事人擅自在纸箱上印制他人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假冒官方标志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5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十、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江县黄岐镇碧海蓝天酒楼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龙虾案   2023年6月8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连江县黄岐镇碧海蓝天酒楼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龙虾的行为,作出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波纹龙虾5只、罚款395.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海鲜池内有龙虾6只,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龙虾的进货材料。3月9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龙虾进行抽检检验,并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进货材料。3月16日检验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批次龙虾为波纹龙虾。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购进涉案龙虾30只(共7.5kg),进价246元/kg,售出24只,售价316元/kg,现场检查发现的6只中有1只被购买抽样,货值金额2370元,违法所得395.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龙虾的进货材料。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3年6月8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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