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领导好: 我们从国外进口带骨四分体回来,有海关总署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回到我们四川的食品工厂进行去骨处理,纯肉,不添加任何东西,需要再次销售出去, 请问:我们是使用海关总署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即可销售吗? 我们已经咨询过四川农业厅畜牧局,他们无法对进口牛肉开具检疫票,他说他们只针对国内养殖的肉牛的屠宰进行管理和开具检疫票,让我们咨询你们四川市场监督管理局,这样的进口带骨牛肉既不属于调理肉品,又不属于熟食加工,然后畜牧局又说超过了他们的职权范围,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麻烦及时回复,谢谢。
答复内容:
易**: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感谢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心。进口的牛带骨四分体在国内工厂进行纯去骨操作之后使用中国海关总署的检疫证是可以再销售的。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因此请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售,严格履行销售者法律义务,货物来源合法,确保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正确提供进口肉类的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等相关文件。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单位:食品经营处
联系电话:028-8661863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