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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26 06:49:56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29    评论:0
导读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3.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城区一多蔬菜批发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潍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蝇胺、倍硫磷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坊子区有存水产销售部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市姜庄镇明香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嘉辉?伤心凉皮调味面制品”、“佳龙?筋筋有味调味面制品”、“大佳龙?酱味丝调味面制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经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经济开发区福禄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橘子进行了抽检检验。经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9.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光市赵记鸡公煲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6月10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销售菜品过程中,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12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10.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市美霞烧烤家常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3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1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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