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各食品经营者:
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对全市食品经营者告知如下:
一、国家卫健部门未批准槟榔为食品新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二、槟榔不得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或“食用”。
三、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四、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平台方要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平台内经营者违法销售槟榔制品的行为。
食品经营者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严格执行不得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重点经营场所排查力度,加强线上线下监督检查,对误导消费者、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消费者发现食品经营者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的,可以拨打12315或12345电话投诉举报。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