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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7 06:43:07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48    评论:0
导读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12类违法行为。结合总局今年5月统一部署的重点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要求,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12类违法行为。结合总局今年5月统一部署的重点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要求,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2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商行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5月26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茶叶批发市场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梁溪区某茶叶商行正在销售标称生产商为江苏宜兴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雄狮6” 工夫红茶,其包装盒较大,而内部的茶叶筒却明显过小,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取样、检验,认定该商品的包装空隙率为50%,大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小于等于45%的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6月1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该款商品。案件发生后,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所在的茶叶市场管理方与经营户代表进行约谈,宣贯9月1日即将执行的新国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督促经营户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茶叶生产企业通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案例3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业公司
  生产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4月28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通过观察初步判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金螺红茶茶叶礼盒(规格:125g×2)空隙率在50%以上。经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空隙率56.9%,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小于等于45%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5月1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金螺红茶茶叶礼盒,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茶叶礼盒生产企业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案例6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酒吧销售商标侵权洋酒案   2023年1月12日,根据举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酒类产品,包括马爹利XO 12瓶、马爹利蓝带14瓶、黑牌25瓶、马爹利名士42瓶、轩尼诗VSOP 17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委托江苏某检测公司对上述酒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不相符,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单位鉴别,上述酒品与商标注册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经营的正品不符,为假冒产品。经核算,假冒产品货值金额为7.7万元。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酒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3年4月3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酒品110瓶、罚款65.41万元、责令停产停业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9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台市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9月26日,根据举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店销售的“冷萃超即溶咖啡”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依法抽样取证。经查,举报人经营的“冷萃超即溶咖啡”使用的包装、装潢为小型立体咖啡杯形状,配有独特色彩、数字、字母图案等组合设计要素,自2018年以来,举报人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国及全球范围内对“冷萃超即溶咖啡”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其销量在同类产品中领先且持续位居某平台咖啡类产品销量榜首,获得诸多奖项。当事人经营的“冷萃超即溶咖啡”的包装、装潢使用了同样的迷你小杯子立体包装以及数字图案组合,形状上、色系上与举报人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间,当事人通过在多家平台开设的五家网店销售涉案产品“冷萃超即溶咖啡”,违法经营额合计405.06万元。当事人实施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下架所有涉案产品,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在案件办理期间与举报人达成和解,签署《和解协议》,2023年4月10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实施混淆的“冷萃超即溶咖啡”16盒、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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