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维护良好的广告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全市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现向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广告活动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自觉维护正确的价值取向。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红十字会、残联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以及特殊标志;
4.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5.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用语;
6.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7.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9.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0.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11.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2.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3.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三、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规划和安全管理要求设置发布,不得有以下情形: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4.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公共绿地的;
5.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的;
6.利用危房或者违法建筑的;
7.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五、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单位要落实广告主体责任,特别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主动自查清理违法违规广告,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发布各种形式的“野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广告监测,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依法曝光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社会各界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广告内容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