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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5 06:36:15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65    评论:0
导读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3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案   2023年4月24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26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8月9日生产的纯葵花籽油(1.8升/桶),检验结果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0464-217《葵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用油超标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不仅有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行为,震慑了同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促进了食品生产环节的健康发展。   05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市场监管局查处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销售食品案   2023年3月22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对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3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对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的查处,进一步增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自觉强化在日常经营中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严格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08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正蓝旗上都镇某早点门店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3年3月22日,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正蓝旗上都镇某早点门店使用的餐具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24日,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当事人2022年12月3日使用的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具是用餐时直接接触入口食物的非可食性工具,是微生物、化学污染物的传递介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消复用餐饮具的抽检力度,是提升餐饮从业者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的必要手段,有效发挥食品抽检技术优势,能够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营造健康的市场消费环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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