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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5 06:36:11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72    评论:0
导读

2023年,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发挥系统集成效应,围绕“铁拳”行动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3年,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发挥系统集成效应,围绕“铁拳”行动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某油条熟食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龙子湖区某油条熟食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4日,接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油条的铝的残留量项目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6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不合格报告,并在当事人经营的油条店内查见油条精(食品添加剂)50克。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实施严格监管,防范杜绝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五河县某便民商店销售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案   2023年5月17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某便民商店销售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某便民商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干货销售柜发现正在销售“正宗龙口粉丝”1袋。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夏邑县何营乡龙顺粉丝厂获得生产龙口粉丝授权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文件,并且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账目账册,未索取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龙口粉丝是山东省烟台市特产,全国地理标志农产品。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商标混淆是指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从而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行为,生产商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禹会区某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韭菜案   2023年2月27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禹会区某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49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4日,接线索移交函,禹会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银河中心的某生鲜超市所销售的韭菜依法进行检查。2022年12月12日蚌埠市质检院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时刻保持食品安全高压态势,紧紧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力量坚决严查、严处、严惩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七、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某火锅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5月22日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某火锅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蚌埠市蚌山区奋勇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该场所操作间及其使用的仓库内发现火锅底料130箱,该批火锅底料外包装没有食品标签,也未在包装的其他地方标注该火锅底料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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