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
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共和县某购物商贸城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3年3月14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县某购物商贸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羊肉、猪肉均从附近农户家中购买,屠宰后未经检验检疫就在门店进行销售,无法当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共购进羊肉185kg、猪肉70kg,以9.5元/kg的价格销售羊肉10.3kg,以11元/kg的价格销售猪肉8.5gk,货值金额0.95万元,获得违法所得0.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八)规定,属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四)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2.没收违法所得0.01元;3.行政罚款2万元。
案例三
西宁市湟中区总寨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某生鲜超市使用虚假标签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案
2023年4月6日,西宁市湟中区总寨市场监管所对西宁市城中区某超市销售虚假标签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货架内放置散装标签“红韭叶”的粉条15捆,散装标签包装日期分别为2022年12月22日、2023年1月23日、2023年2月28日,保质期为6个月。而该批粉条原厂家标签为“豫薯香纯手工红薯粉条”,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西宁市城中区某生鲜超市使用虚假标签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西宁市湟中区总寨市场监管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韭叶”粉条15捆;3.行政罚款1万元。
来源: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