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戴河新区玉茜饭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浪费相关标识案。
2023年5月10日,北戴河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新区玉茜饭店进行检查,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浪费相关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5月10日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北戴河新区吉瑞快捷宾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9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新区吉瑞快捷宾馆进行检查,发现未在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标注提供食品的分量和设置适量点餐提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三:海港区一只牛牛肉火锅店餐饮浪费案。
2023年5月10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港分局执法人员对海港区一只牛牛肉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醒目位置未设立反食品浪费标示标牌或者提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鲍友快餐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7日,青龙满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祖山分局执法人员对青龙县祖山镇鲍友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023年4月7日,青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轻餐轻食快餐小吃部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7日,青龙满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对青龙县轻餐轻食快餐小吃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023年4月7日,青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单单小吃坊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7日,青龙满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对青龙县单单小吃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023年4月7日青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姐妹特色羊蝎火锅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1日,青龙满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八道河分局执法人员对青龙县八道河镇姐妹特色羊蝎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023年4月11,日青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大巫岚村新口味安徽板面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2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巫岚分局执法人员对青龙县大巫岚镇大巫岚村新口味安徽板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023年4月28日,青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蒲氏板面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对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蒲氏板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023年4月18日,青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马氏拉面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对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马氏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023年4月18日,青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北戴河聚福德海鲜餐厅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浪费相关标识案。
2023年5月15日,北戴河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聚福德海鲜餐厅进行检查,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浪费相关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5月15日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北戴河大海蒸汽海鲜自助餐厅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浪费相关标识案。
2023年5月8日,北戴河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大海蒸汽海鲜自助餐厅进行检查,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浪费相关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5月8日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北戴河姜记烧烤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浪费相关标识案。
2023年5月28日,北戴河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姜记烧烤店进行检查,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浪费相关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5月28日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