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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02 06:00:36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74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实施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扎实推进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化肥、食品安全违法、商标侵权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实施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扎实推进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化肥、食品安全违法、商标侵权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食品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泰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6日,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泰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3464盒、没收违法所得2052元,罚款19.77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将其于2022年5月1日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保质期180天)进行标签撕改,贴上标有“生产日期:20221030”的标签,共撕改540盒,以3.8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止,违法所得2052元,货值金额2052元;2.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将其于2022年9月2日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保质期180天)进行标签撕改,贴上标有“生产日期:20221201”的标签,共撕改3464盒。至案发止,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3163.2元。   当事人对其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进行标签撕改,并加贴标示虚假生产日期的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罗区树斌水产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1月19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新罗区树斌水产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7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现场待售的100斤牛蛙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的牛蛙经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实测值318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u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以7.3元/斤购进该批次牛蛙100斤,以8.1元/斤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810元,违法所得81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稿源:执法稽查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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