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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02 06:00:33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114    评论:0
导读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二)。

  案例一
  海州区*恋餐饮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5月25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海州区*恋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   案例二
  海州区张*餐饮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5月25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海州区张*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   案例三
  灌南县某海鲜自助餐厅未提醒顾客适量取餐案   5月18日,连云港市灌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自助餐专项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海鲜自助餐厅虽张贴有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和消费规则,但并未提醒顾客适量取餐,现场存在严重浪费现象,也未采取相应扣费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未提醒自助餐消费者适量取餐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要求在消费者就餐前告知防止浪费要求,全程提醒适量取餐,防止发生浪费,增强消费者杜绝餐饮浪费的主动性。   来源:综合执法处、食品综合协调处汇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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