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资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指定三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某农资中心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通过从中间商低价购进一批硫酸铵肥料,销售给民乐县境内农户,货值金额10.065万元。2022年4月底,农户发现使用过该批硫酸铵化肥的农作物出现烧苗现象,庄稼受损严重。经对剩余化肥进行抽检,该批次化肥氮、水分、游离酸钾不符合 GB /T535-2020标准规定。农资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在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粮食的“粮食”,化肥问题不仅涉及粮食安全,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本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老百姓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