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但在农村偏远地区,一些食品经营者责任意识不强,未能较好地落实自查制度,销售过期食品现象时有发生。
过了保质期
就要及时清理
否则,“执法利剑”就要出动啦
案例01
丽水市莲都区X哥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莲都区高溪乡大吴西源村检查时,发现位于该村的丽水市莲都区X哥便利店经营的食品:6袋杭湾清口榨菜丝、2袋“一把捞”老坛酸菜鱼调料、1袋澳宴奇蒜香小龙虾调味料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进行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39.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作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02
丽水市莲都区X伟副食品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莲都区大港头镇检查时,发现位于丽云路的丽水市莲都区X伟副食品批发部经营的食品:1瓶“捷虎能量”强化维生素饮料“、6瓶”味事达“特级金标生抽酱油、6瓶”餐味香“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进行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10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作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对保质期有着特殊要求,如果过期,就意味着可能变质,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广大食品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严格做到:
1
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和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不采购无合法来源食品、”三无“食品。
2
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食品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有其他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3
保持店内整洁,配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环境卫生条件,商品摆放整齐,明码标价。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问题食品
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 | 食品科、碧湖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