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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13 05:04:43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41    评论:0
导读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措并举,在全市开展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努力在全市形成“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良好风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措并举,在全市开展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中卫市二当家牛肉串串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8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二当家牛肉串串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意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中卫市麻辣因子火锅店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8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麻辣因子火锅店三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意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中卫市杞都食府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杞都食府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意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中卫市壹品满汉楼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壹品满汉楼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意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中卫市百味轩私房菜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4月24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百味轩私房菜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意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中卫市利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利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食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7:中宁县某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近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现场给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讲相关规定、解读法律有关条款,并向其发放印有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内容的宣传海报、宣传单页,积极帮助餐饮服务单位整改到位。   案例8:中宁县某机关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近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关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现场给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随后,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9:海原县李旺镇马思兰汆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5月11日,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旺镇马思兰汆面馆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餐厨垃圾桶内成品食物较多、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等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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