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云推搜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业资讯 » 食品 » 正文

干米粉抽检不合格,柳州市柳江区一食品公司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10 04:51:27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85    评论:0
导读

近期,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柳江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调制干米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0日)进行抽检,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近期,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柳江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调制干米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0日)进行抽检,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查实,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调制干米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开展出厂检验、出厂检验记录,未如实做好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出厂留样制度,留样记录未做登记,未如实做好留样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制定产品召回计划、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等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至案件调查时止,当事人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调制干米粉出现身体不适的反馈或者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柳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柳江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2.2元并处罚款50000元。   科普小知识:   山梨酸及山梨酸钾是食品防腐保鲜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熟肉制品中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肉灌肠类中最大使用量为1.5g/kg。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yuntuisou.com/news/show-24334.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 2021 云推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