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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罂粟壳当卤汤“调味品”,并对外销售卤食?金安法院:构成犯罪,判刑一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03 04:20:28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87    评论:0
导读

为提升卤菜鲜味、非法牟取利益,一些不法商家竟在煮制卤汤的过程中添加罂粟壳,并将用此方法卤制的菜品对外销售。近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为提升卤菜鲜味、非法牟取利益,一些不法商家竟在煮制卤汤的过程中添加罂粟壳,并将用此方法卤制的菜品对外销售。近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自2020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在其自家经营的卤菜店的卤汤内定期添加少量自种的“罂粟壳”,卤制熟食在市场出售,直至2022年8月17日被现场查获,当日卤菜价值500余元。经鉴定,在其销售的卤汤、卤菜中均检测出罂粟碱等物质。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与检察机关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31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熟食卤菜已成为寻常百姓餐桌上“生活必需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老百姓身体健康。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非法逐利,违背诚实守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自己生产、销售的熟食卤菜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屡禁不止,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我们每个人都要擦亮眼睛,避免落入“伪健康”陷阱。对敢于触碰红线的不法分子金安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强化多部门协作配合、行刑衔接、推进社会治理,形成强大震慑,坚决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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