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要求,现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的食品经营者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大连市大连果菜批发市场丰富精品水果批发行销售的线梨,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供销合作社销售的白馒头,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辽阳市宏伟区兴隆家生鲜超市销售的红糖馒头,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沈阳市新民市张德淡水鱼行销售的鲫鱼,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沈阳市沈阳名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1.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果菜批发市场丰富精品水果批发行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2.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唐家房供销合作社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宏伟区兴隆家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执法部门根据溯源调查,依法对不合格批次食品生产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4.沈阳市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民市张德淡水鱼行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5.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名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