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博湖县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6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湖县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6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在博湖县某饭店经营场所内,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时向其做出适量点餐、杜绝浪费的提示说明,未明确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克苏市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市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市某火锅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6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三: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吉木萨尔县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店内的工作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哈密市伊州区某美食农家院在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案
4月3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密市伊州区某美食农家院在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3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某美食农家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农家院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导致食品库房存有多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墨玉县某大盘鸡第二分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墨玉县某大盘鸡第二分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墨玉县某大盘鸡第二分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要适量点餐的明示和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厅未在餐饮外卖平台页面上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人数等信息案
2023年4月14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化南路某餐厅未在外卖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就餐人数等信息,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岳普湖县文化南路某餐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餐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时,未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就餐人数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阿合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音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合奇县某音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音乐餐厅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额敏县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店内的工作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其店内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昌区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1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昌区某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饭店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伊宁县某实验学校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7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实验学校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学校幼儿园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实验学校未在学生就餐区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师生按需取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