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市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红黑榜”制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基本原则
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惩戒失信、动态调整的原则。
二、 适用范围
海东市辖区内在产在营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餐馆、农(牧)家乐、旅游景点、饮品店、小吃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超市、食品批发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杂店、便利店、保健食品专营店等食品经营单位。
三、评定条件
1、“红榜”
依法取得许可证照,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加工经营场所硬件设施情况、卫生状况、从业人员卫生状况等均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相关要求;“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完成情况较好,“安康河湟”智慧监管平台运用较好;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配尽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制度有效落实,日常经营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2、“黑榜”
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未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生产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2次以上且查证属实;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私人物品摆放杂乱;清洗消毒不规范;未能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三防”设施不到位;“安康河湟”智慧监管平台长期不运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制止餐饮浪费有关要求;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较多且屡督屡犯的。
三、 曝光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随机查”,通过现场检查情况来评定纳入“红黑榜”名单,经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评议后,向相关新闻媒体公示曝光。
四、 惩戒机制
被列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本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限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且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将依法依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科立案查处。
欢迎广大社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红黑榜”名单,发现有违反“红黑榜”评定条件的,可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5、0972-86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