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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7 04:20:24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49    评论:0
导读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许昌市长葛市凯斌可地稻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3年3月14日,许昌市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凯斌可地稻饭店餐饮店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同时,发现包间内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向该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2日,许昌市长葛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现场责改结果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包厢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许昌市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开封市兰考县巧吴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考县巧吴姐餐馆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洛阳市西工区孝星餐饮店误导消费者超量取餐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6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洛阳市西工区孝星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2元自助区张贴有“主食管饱,饮料畅饮”标识,餐桌上张贴有“2元无限自助,五常大米敞开吃,冰镇饮料放开喝”标识。存在误导消费者超量取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行为,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许昌市建安区王氏私房菜馆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3年3月10日,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许昌市建安区王氏私房菜馆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在该店发现顾客点餐过程中,服务员劝说顾客菜品不够食用,诱导顾客继续点餐,顾客用餐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16日,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现场责改结果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顾客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漯河市好事好餐饮酒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漯河市召陵区好事好餐饮酒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酒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三门峡市宏胜卤坊餐饮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17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门峡市宏胜卤坊餐饮有限公司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周口市太康县醉仙酒楼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3年3月7日,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康县醉仙酒楼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酒楼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同时,发现两桌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酒楼责改结果复查,发现当事人在接待客人消费时,仍然存在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向顾客介绍多点菜多送菜,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周口市太康县马领烩面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13日,周口市太康县执法人员依法对太康县马领烩面馆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面馆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行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3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面馆责改结果复查,当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驻马店市泌阳县春水镇八号川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4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泌阳县春水镇八号川菜馆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对就餐人员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的剩饭剩菜过度浪费现象。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责改结果复查,当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焦作市沁阳市覃怀李记火锅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2日,焦作市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覃怀李记火锅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焦作市沁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稿源:执法稽查处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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