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滨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高新某超市实施混淆行为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2月7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平高新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正在销售的“链花清温茶”44盒。经查,当事人经营“链花清温茶”包装盒的装潢方式、颜色风格与药品“连花清瘟胶囊”近似,产品标注的名称“链花清温茶”又与“连花清瘟”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3.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没款共计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沾化区某酒水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王子酒案
2022年12月9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区某酒水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王子酒,经贵州茅台酒公司委托人辨认,确定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茅台王子酒60瓶并处罚没款3.8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实施价格欺诈案
2023年1月4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拼多多购物平台“恋春秋官方旗舰店”开展调查,经查,“恋春秋官方旗舰店”为滨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从事经营的网店名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中华红血橙,网页宣传“整箱8.8元”,实际以整箱9.8元起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城区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24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材料,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经营食品“如叶海带(分装)”“小石窑小海鲜拌汁调味料”“峰谷食品麻辣火锅底料”营养成分钠与脂肪含量超过了允许误差范围≤120 %标示值,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6.4条表2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没款2.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某特色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对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某特色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7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七: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餐饮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4月6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网络餐饮店铺时发现,山东某餐饮有限公司外卖网页,“胡萝卜鲜肉馄饨”和“莲藕鲜肉锟饨”产品页面显示“1人份”,选择上述1人份餐下单时,均显示“差?1.5起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4月12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网络餐饮店进行检查,其外卖网页已不再设置最低消费额。
案例八: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对无棣县某面馆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4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供稿:综合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