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商品、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设置最低消费、无证生产食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四、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无证生产假冒白酒案
2023年1月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活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白酒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4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北辰分局对北辰区天穆镇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存放整箱装的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舍得等知名品牌白酒2000余瓶,货值金额约120万元。当事人李某某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其涉嫌构成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从源头入手,高效行刑衔接,开展协同作战,成功端掉白酒制假售假黑窝点。市场监管部门提示,购买品牌白酒应选择正规渠道,价格过低务必提高警惕。
五、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生产假冒白酒案
2023年1月6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灌装贴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标签的白酒357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460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民宅内将同类香型的低端白酒,灌装成知名的贵州茅台酒,企图牟取不当利益,隐蔽性较强。市场监管部门鼓励社会共治,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
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西青区潘园餐饮店拒不改正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2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西青区潘园餐饮店拒不改正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在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天津市西青区潘园餐饮店出具的机打小票标注“低消”字样。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对内设两个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额2000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整改后仍旧有标注“低消”字样的小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系《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查办的首例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营造透明、公平、合理的餐饮消费环境,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九、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韩氏鑫鹏粮油店无证罐装大米案
2023年3月20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韩氏鑫鹏粮油店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罐装大米的行为,作出罚没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韩氏鑫鹏粮油店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库房内堆放着白皮袋装的大米3袋、“稻花香”大米2袋、“稻花香”大米空包装袋69个、封口机1台。经查,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罐装大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证生产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经济和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零容忍,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