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度江西省商标、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食品领域案例1起,如下:
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狗牯脑”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9325857号“狗牯脑”商标为遂川县茶业局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2年4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注册为2022年4月28日至2032年4月27日。
根据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狗牯脑”品牌保护专项行动部署,2022年5月9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万安县锦华茶叶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嫌侵犯“狗牯脑”注册商标专用权。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有标明为“狗牯脑”的绿茶(包装盒绿色,上标“茶大爷茶馆”)9盒(50克/盒)、红茶(包装盒红色,上标“茶大爷茶馆”)6盒(250克/盒)、“1915狗牯脑”的红茶10袋(包装袋红色,上标“茶大爷茶馆”)(125克/袋);待包装的散装“狗牯脑”红茶茶叶24.75公斤;展示货架上摆放有8盒外观标有“狗牯脑”标志的各种颜色空盒。经查,当事人从遂川县汤湖茶厂分别以12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绿茶茶叶0.5公斤包装好后以100元/盒(50克/盒)的价格售出,以3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红茶茶叶28公斤包装好后分别以60元/盒(250克/盒)和30元/袋(125克/袋)的价格售出。其所有茶叶包装盒从南昌鹿鼎茶城以30元/盒购买。因此,涉案货值总计为1800元。上述茶叶包装盒(绿色包装50克/盒9盒、红色包装250克/盒6盒、红色包装125克/袋10袋、标有“狗牯脑”标志的各种颜色空盒8盒),经遂川县茶业局鉴定为侵权包装,且从未提供和委托他人使用。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商标品牌建设,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