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云推搜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业资讯 » 食品 » 正文

江西发布!十二例“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食品领域案例5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1 04:07:57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43    评论:0
导读

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一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5起。

  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一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5起,如下:   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茅竹林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3年2月15日,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茅竹林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猪肉53.62公斤、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西茅竹林农业有限公司在公司内对外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其中已销售鲜猪肉14.66公斤,尚有鲜猪肉44.99公斤、猪头肉8.63公斤未销售,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章。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六)、(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主要食品。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流入市场,可能使本来可以预防的疾病和瘦肉精等问题得不到有效防控,给老百姓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为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航商贸有限公司、于某某陶瓷店、丁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月6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一航商贸有限公司、于某某陶瓷店、丁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600箱、罚没共计42.9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一航商贸有限公司、于某某陶瓷店、丁某销售假冒白酒的案源线索,该局对上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购进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白酒在其古玩店内售卖,违法金额约21.4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打击了市场上的假冒侵权行为,规范了酒类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企业合法权益。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殷某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10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殷某某餐饮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鹰潭市月湖区殷某某餐饮店内摆放一箱好评返现卡片,现场查看负责人殷某某的微信,发现其与三位“点餐人员”的聊天内容晒出在美团上的好评与三张,殷某某给对方转了5元红包。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实质是通过给予利益诱惑消费者作出好评,极易误导消费者作出夸大或虚假的评价,以达到增加对相关商品赞誉与好评的数量,从而提高其影响力实现销售目的,将被误导消费者而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费者需要真实、客观的商品评价,商家需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互联网交易需要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由此,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通过加大对“好评返现”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构交易量、不实的评价、商业诋毁等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懿轩食品电子商务商行仿冒知名商品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3年3月31日,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弋阳县懿轩食品电子商务商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生产销售“涟花青溫颗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违法生产“涟花青溫颗粒”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12月17日购进无外包装盒的“莲花青桔颗粒”方便食品9000袋,使用自制“涟花青溫颗粒”外包装进行包装,在网络店铺销售页面配及文书说明该产品“清热降火 增强免疫”等内容。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虚假销售刷单1.9万单,该产品实际销售186单,销售金额8196.7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严厉打击“傍名牌”蹭热度、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刷单炒信及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要擦亮眼睛,理智辨别产品类型,科学理性消防,不要被商家的噱头迷惑,以致上当受骗。   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 3月21日,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543.6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在某网络平台店铺购买的粤佗康福片,其配料中添加“夏枯草”。经查,粤佗康福片为压片糖果,属普通食品,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夏枯草,共生产上述产品200瓶,货值9543.6元。根据国家卫健委相关规定,夏枯草作为药食两用时,仅限定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yuntuisou.com/news/show-23288.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 2021 云推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