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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1 04:07:46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115    评论:0
导读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2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2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骄阳药业(山东)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骄阳药业(山东)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半成品、罚没8128.08万元、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根据线索,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骄阳药业(山东)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的“牛黄化浊丹”“苗王脑心通”“溶栓一号”“二十七味祛瘀养心丹”等4大类72种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关要求。经抽样检验,有10批次产品铅含量、铝的残留和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起以委托加工的方式销售上述产品,涉案货值共计650余万元,涉案产品销往全国30个省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案当事人以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身体状况等为噱头,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普通食品通过精心包装来吸引和诱骗老年消费者,产品种类多、涉案范围广、区域跨度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全链条打击,及时控制涉案产品流向,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切实捍卫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红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刘红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没13.0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根据线索,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刘红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美国玛卡、棒老头等13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303元。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利益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群众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区润祥冷鲜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肉案   2022年9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润祥冷鲜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冷冻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润祥冷鲜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正在对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肉进行切片加工,并准备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重要食品。当事人故意隐瞒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过期猪肉进行分装销售,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案的查处,切实保障了公众饮食安全,杜绝了过期猪肉流向百姓餐桌,同时也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六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市长春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3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沂市长春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长春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3月28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对包间不再设置最低消费要求。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未主动进行反食品浪费提醒、诱导误导点餐、设置最低消费额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融入到餐饮服务的全过程。   七
  济宁市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朋根聚地餐饮销售经营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朋根聚地餐饮销售经营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邹城市朋根聚地餐饮销售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3月24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及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八
  滨州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县信城佳鸿大酒店未按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0日,滨州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信城佳鸿大酒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信城佳鸿大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3月16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倡导节俭行为的监督,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案件的查办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切实起到警醒、震慑作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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