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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19 03:57:06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98    评论:0
导读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青岛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青岛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市北区叶派龙虾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北区叶派龙虾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市市南区兴福佳源水饺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市南区兴福佳源水饺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在明显位置张贴防止浪费警示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市南区三米粥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南区三米粥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3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董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9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董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9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岛区皓程烘焙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9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岛区皓程烘焙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9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支队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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