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全市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宣传引导,杜绝食品浪费现象。
案例一
如皋市某渔馆涉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2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某渔馆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在消费者挑选活鱼时,反复劝说“2个人吃3斤的鱼不够、3个人吃5斤的鱼不够”等,诱导、误导消费者挑选更重、更大的活鱼,造成多个餐桌上均有较多食物剩余。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后期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有诱导、误导消费者在活鱼挑选时超量点餐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
如皋市某蛋糕店涉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某蛋糕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加工制作时,将当天新鲜出炉的面包等糕点的可食用边角料直接扔掉。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合理处置边角料造成食品浪费的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次日复查中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垃圾桶内仍有丢弃的当日制作的面包、糕点的可食用边角料,经现场称重,上述边角料共1368克。
当事人涉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形,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
通州区平潮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平潮镇某饭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在顾客点餐时,未有员工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导致部分消费者所点菜品大量剩余,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通州湾示范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4日,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和按需适量点餐提示标识。在顾客点餐时,未有员工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导致部分消费者所点菜品大量剩余,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