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合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底线。食品生产经营者规避合规风险应当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履行相关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食品合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履行的所有义务,其中“义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制性必须遵守的要求以及自愿选择遵守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遵守的要求,可分为两个方面:
1)规定的需要和期望,即表达声明符合该文件需要满足的客观可证实的准则,如文件化信息;
2)不言而喻的或者有义务履行的需要和期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遵守以上义务,以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合规。又对其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可分为四个层次:
1)符合国内食品相关法规体系框架要求;
2)符合国内食品相关标准体系框架要求;
3)符合企业自身规章制度要求和承诺;
4)符合国际条约及规则要求和承诺。
上述内容已阐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履行的合规义务的四个层次,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食品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内食品法规体系框架见图一。
图一 我国食品法规体系框架
一
法 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法律一般都称为既定法,涉及食品行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七十 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一二〇号)等。
二
法 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办法”等称谓。
1)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涉及食品行业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2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47 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等
2)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涉及食品行业的地方性法规有:《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 18 号)、《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 年第 54 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
三
规 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
1)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 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食品行业的部门规章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5 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等。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食品行业的地方政府规章有:《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令[2006]177 号)、《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4 号)、《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6 号)等。
四
规范性文件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通知”“复函”“办法”“规定” 等,涉及食品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民族特色乳制品办理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25 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5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桂市监规〔2019〕4 号)等。
推出的管理体系——食品合规管理体系,可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针对以上四个层次的合规义务进行汇总、识别、风险评估、评价、落地实施等来实现对食品合规以及食品合规风险系统有效的管理控制,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夯实合规基础,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和捍卫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本文主要介绍了食品合规义务来源之国内食品法规体系框架内容,其他义务来源在后续合规管理体系系列原创文章中会详细介绍,敬请关注!
参考文献:Q/FMT 0002S—2021《食品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实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