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要求对“****”饮品店销售天价鱼子酱**柠檬茶饮品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见当事人店铺价目表中有“鱼子酱**柠檬茶¥300RMB”的饮品。当事人在其商业宣传活动中均发布含有“用800一斤澳洲鱼子酱柠檬做的茶”等内容,经核实,上述柠檬茶原料为黑皮鱼子酱拇指柠檬与粉皮鱼子酱拇指柠檬,进价分别为150元/斤及60元/斤,两种原料柠檬价格均远低于其宣称的“800一斤”。当事人关于原料价格的宣传与实际进货价格不符。
当事人发布的关于原料价格的宣传与实际进货价格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3〕**********
号当事人: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室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1月16日,我局接线索要求:对“****”饮品店销售天价鱼子酱**柠檬茶饮品进行核查。我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室的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店铺价目表中有“鱼子酱拇指柠檬茶¥300RMB”的饮品。
后我局于1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抖音账号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商业宣传活动中均发布含有“用800一斤澳洲鱼子酱柠檬做的茶”等内容的视频用于宣传。经初步核实,上述用于制作“鱼子酱**柠檬茶”的原料为黑皮鱼子酱拇指柠檬与粉皮鱼子酱拇指柠檬,进价分别为人民币150元/斤及人民币60元/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我局遂于2022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为“****”饮品品牌方,主要从事自制饮品经营活动。当事人自主运营微信视频号“****”及抖音号“****”。当事人为了宣传品牌饮品“鱼子酱**柠檬茶”,在上述第三方平台发布了以下3条视频,并将视频循环播放于门店的LED大屏中:
(一)于2021年12月10日在其微信视频号“****”发布了标题为《奶茶内卷严重,九天免费喝!》的视频,视频中出现“哇这不就是传说中300一杯用800一斤澳洲鱼子酱柠檬做的茶”等文字描述与旁白配音。该条视频点赞数为5,转发数为258,推荐数为84;
(二)于2021年12月18日在其微信视频号“****”发布了标题为《喝,想喝多少我都请你喝!》的视频,视频中出现“800一斤的鱼子酱顶J(顶级)柠檬一用就是好几DDDD(吨)”等文字描述与旁白配音。该条视频点赞数为7,转发数为48,推荐数为18;
(三)于2021年12月10日在其抖音号“****”发布了标题为《奶茶内卷严重,九天免费喝!》的视频,内容与上述微信视频号中发布的一致。该条视频点赞数为50,转发数为6,收藏数为0。
另查明,当事人制售的鱼子酱**柠檬茶的原料包含“黑皮鱼子酱柠檬”和“粉皮鱼子酱柠檬”,均系当事人向上海×××有限公司采购。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其向上海×××有限公司共购进黑皮柠檬1240斤,单价为每斤人民币150元;共购进粉皮鱼子酱柠檬300斤,单价为每斤人民币60元。两种原料柠檬价格均远低于其宣称的“800一斤”的内容。当事人上述关于原料价格的宣传与实际进货价格不符。至案发,当事人已将上述视频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推广合作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涉案宣传视频截图及视频、原料进货记录、收款收据、转账记录、供应商资质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黄听告〔202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当事人发布的关于原料价格的宣传与实际进货价格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中涉及1项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且是首次违法,案发后第一时间将涉案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予以下架并发布致歉声明公告,故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